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6年6月22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继去年淮南现场会以后,经国务院同意召开的又一次专门研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高规格会议。国务院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和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建敏同志重要讲话对我们做好下一步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落实。
下面,我简要回顾去年以来煤矿瓦斯治理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并就如何贯彻这次现场会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讲几点意见。
一、狠抓落实、扎实工作,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
去年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淮南)现场会的部署,积极推进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七项措施的落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围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协调配合,安全督导工作全面有序开展。我们积极与45户重点监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配合地方政府组建了安全督导组,并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督导工作。据统计,2005年各主要产煤省(区、市)派出的督导组对2296处高瓦斯矿井进行了督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今年以来,河南、湖南、贵州等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延长督导时间,又继续组织对重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督导。
(二)精心组织指导,安全技术“会诊”取得丰硕成果。去年4月初,我们即启动了安全专家技术"会诊"工作,研究制定了专家"会诊"的方案,并会同有关部委,从全国30多家煤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煤矿企业抽调91名专家、组成了11个专家组,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安全技术“会诊”。此项工作受到了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的普遍欢迎,在完成对45户重点监控企业“会诊”的基础上,又应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动要求,对内蒙古大雁煤业集团公司等9家煤矿企业进行“会诊”。经过三个多月的辛勤劳动,完成了对54个重点煤矿企业、462个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安全技术“会诊”工作,提出了5711项整改措施、100多项科技攻关项目,并撰写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近百万字的“会诊”报告。今年4月份,我们根据专家“会诊”的结果和去年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扩大抽放能力和加强保护层采前预抽、提高瓦斯抽放率等项目建议。
(三)抓好典型示范,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和联网工作全面推进。去年6月份,我们会同信息产业部召开了全国煤矿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电视电话会议,推广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沙河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等典型经验。一年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及联网使用情况的监察,并通过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截止2006年4月底,全国5227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全部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率达到100%;8143处低瓦斯矿井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率已达到48.7%。67个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已全部实现局内联网;147个产煤县(市、区)开展了联网工作,联网矿井共有5789处、占乡镇煤矿矿井总数的30%;山西、黑龙江、安徽、河南、重庆、四川等6省(市)开展了全省(市)联网工作。
(四)严格监察执法,“先抽后采”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把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实施重点监察,特别是对应抽未抽或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严格依法实施停产整顿,促使国有重点煤矿加大瓦斯抽放力度、抽放总量稳步增长。目前,在国有重点煤矿286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开展瓦斯抽放的有264对、占92.3%,比2004年底增加43对、提高了19.5%。据统计,1~5月份,累计抽放瓦斯9.76亿立方米,利用2.32亿立方米、利用率23.9%(其中民用2.07亿立方米、发电0.25亿立方米);预计全年瓦斯抽放量可达24亿立方米。
此外,我们还研究制定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相关配套规章,下发了《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探索了煤矿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1~5月份与去年同期比(调度统计数),事故起数减少192起、死亡人数减少616人,分别下降14.6%和25.9%;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减少8起、死亡人数减少384人,分别下降34.8%和56.3%;百万吨死亡率2.207,同比减少0.871、下降28.3%。
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决不能轻言好转。突出表现在:一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今年1~5月份共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6起、死亡82人,分别占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5%和44.6%。二是基建与技改矿井瓦斯事故多发,今年1~5月份发生的15起特大事故,有5起是发生在基建、技改矿井中的瓦斯事故,占特大事故总数的33.3%。三是低瓦斯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的40起特大瓦斯事故,有1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中,占特大瓦斯事故的45%。上述情况反映出,一些矿井先抽后采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基建矿井地质勘探程度不够且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和施工现象,一些低瓦斯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一些已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存在“不管用、不会用、不想用”等问题。这些都是特大瓦斯事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把瓦斯治理工作继续抓细、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继续推进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
为贯彻落实建敏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时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目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矿井的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按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开展对煤与瓦斯突出等六类矿井(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的重点监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瓦斯抽采水平,我们正在抓紧组织制定《煤矿瓦斯抽采标准》,对煤矿先抽后采作出具体的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标准监察执法,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凡发现“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等系统不完善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证照。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针对去年底、今年初基建矿井事故多发的问题,近日五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程序,明确了业主、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特别是对勘查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瓦斯地质资料不清的项目,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安全专篇中瓦斯灾害防治措施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对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凡是项目建成后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瓦斯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加强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对“三项岗位人员”(即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科学核定井下定员;认真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企业全年安排工作天数不得超过330天,为合理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和矿井检修工作创造条件;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活动。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监察执法职责的同时,要努力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
(四)加大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发生的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死灰复燃、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乱采滥挖、边建设边生产、假整合真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而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从严查处。目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要指定专人跟踪并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预防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规范核定程序,落实核定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前征求意见时,要把握事实、认真研究提出反馈意见;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复审建议。要按照《特别规定》,依法查处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工作,鼓励各地建立区域性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型煤矿提供系统维修、调校服务,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
同志们,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希望有关单位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特别是建敏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为完成"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的目标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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