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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试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06-08-31   来源:南国今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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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柳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根据该办法规定,举报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的,举报者可获奖励100元至500元。

    该办法将接受举报的范围、奖励等级归纳为5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此类事故隐匿不报的,举报者可获奖励100元至500元。

    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举报者可获奖励50元至100元。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举报者可获奖励40元至100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举报者可获奖励30元至100元。

    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奖励30元至100元。

    办法规定,举报受理单位为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2822828、2810914、2825129(传真)。该局要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办法还规定,对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公务员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举报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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