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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管煤矿安全资格证

2006-08-31   来源:人民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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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山西省将实行新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至9人责任事故的国有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除矿长外,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为加强国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山西省同时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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