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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07年以来发生7起煤矿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

2007-07-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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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通报湖南省7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7起事故造成42人死亡。

    通报称,7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肖家镇石碧下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发时该矿有44人在井下作业,造成井下3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该矿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核定能力3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该矿采

    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暂扣,属违法生产矿井。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井下-18m水平一石门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纳入关闭范围的煤矿,要加快关闭进度,早关快关,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湖南省已发生7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2人,其中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发生事故4起,死亡19人。这7起事故分别是:1月3日,郴州市嘉禾县肖家镇月头岭煤矿(设计能力3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3月12日,郴州市桂阳县鸿达 能源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3月21日,郴州市嘉禾县钟水乡门头窝煤矿(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4月6日,湘煤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一平硐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5月24日,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凤凰岭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死亡13人,事故发生后,矿主瞒报;5月30日,娄底市涟源市安平镇新万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2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的势头,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立即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纳入16种关闭对象的煤矿,特别是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以及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坚决果断立即予以关闭,不留后患。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与湖南省政府商定的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尽快实施第三阶段关闭476处小煤矿的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各类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要实行重点监管监察,督促这类矿井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矿井瓦斯的管理,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瓦斯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确保瓦斯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按照七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要重视做好技术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安全面貌;通过隐患排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打击瞒报、谎报事故和逃匿行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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