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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7-09-11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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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一年中工伤事故多发,下一年就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少缴保险费。酝酿一年多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天刊登了这一《办法》。目前,深圳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第二类行业、第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办法》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从而鼓励企业降低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以采矿业为例,如果一家采矿企业工伤事故多发,第二年就将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的缴费比例基础上调高缴费,最高可调高2.25个百分点;反之则在1.5%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最低可调低0.75个百分点。

    《办法》还规定,参保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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