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获悉,省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积极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约束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在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超千天竞赛”活动中,国有重点煤矿连续1000天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省政府将重奖100万元;对一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煤矿事故、且死亡人数控制在龙煤集团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范围内的所属分公司,省政府将重奖200万元。
据介绍,该《通知》是在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入关键期制定出台的,《通知》还从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限制小煤矿扩储、推进瓦斯治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通知》要求,返还关闭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事宜,由关闭矿井提出申请,所在地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剩余储量,提出价款返还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返还。各产煤地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关闭矿井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补助标准要根据关闭矿井的开采年限、开采收益、井型和按规定批准新改扩建矿井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别对待。补助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分别承担。凡累计开采有利润的原则上不予补助,非法矿井、资源枯竭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关闭的矿井一律不予补助。
《通知》要求,各产煤地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按照通过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小煤矿数量的原则,制定相应方案。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通知》要求,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暂停办理资源扩储。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矿通过资源扩储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
《通知》要求,龙煤集团年底前达不到瓦斯治理标准的矿井一律停产。地方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和瓦斯经常超限的矿井2008年6月底前上不齐瓦斯抽放系统的予以关闭。积极落实国家对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开采煤层气用于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的企业进行补贴,煤层气发电上网享受补贴等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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