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海口市劳动部门获悉,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由于宣传不够、救助条件苛刻,实施一年无一农民工获得救助。
据了解,去年9月1日,海口市颁布实施了《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规定,救助的农民工包括在海口市属各类企业、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农民工以及不在海口市注册而在该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与在海口市承揽工程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在救助范围。农民工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伤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前不久,在海口美兰区青年路一家废品回收公司打工的四川农民工小吴,用液压打包机打包废旧易拉罐时,不幸压断左腿,住院治疗花费几千元。小吴听说海口市去年就出台了一个《意见》,是专门帮助像他这样的农民工工伤者,他兴奋不已,赶快请朋友找来《意见》细细研读,并向有关部门询问,却发现自己根本不符合条件,燃起的一点希望之火顷刻间又熄灭了。“这个规定的医疗救助门槛太高了。”农民工小吴说。
采访中,有关人员表示,像小吴这样因工负伤而又享受不到农民工医疗救助的农民工,是绝大多数,其原因主要是《意见》的救助条件有些脱离实际、条件太苛刻、救助门槛太高,一般农民工根本够不着。另外,虽然《意见》实施一年多了,知道有这个《意见》的农民工寥寥。
20日下午,记者在海口海甸五西路的几处工地,随机采访了十几名正在干活的农民工,无一人知道有这个《意见》。
在海口市劳动局采访时,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前来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不少,有200多人,但专门来申报工伤医疗救助的只有十几人,但够条件的至今没有一个,设立了一年的农民工工伤救助金账户,支出仍然为零。
据介绍,农民工因工负伤想获救助,按《意见》的规定,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所在用人单位在海口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次必须是经海口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的;三是所在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这样,出事故的单位起码要达到破产的境地,才能够符合由救助资金支付医疗费的条件。
据海口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科有关人员介绍,该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予以安排;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目前财政已经拨款100万元,但是社会捐助款暂时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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