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统筹机构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经办机构规定的基数、费率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交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该项工作启动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参险及参险后未及时足额缴费的,雇工发生工伤,将由个体工商户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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