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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增加 申请无门槛

2007-10-24   来源:今日安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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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农民工在讨薪、工伤时申请法律援助将不再审查是否经济困难,只要申请,就可获得法律援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还增加了工伤、医疗事故、遭受家庭暴力、遗弃以及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时请求法律援助等3大类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可申请的法援事项增加3项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中,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规定为6大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我省下发的意见中,除了以上6大项可申请法律援助外,又新增加了可申请法律援助的3大项内容: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当然,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公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如何界定是否“经济困难”?意见指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可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农民工申请法援无“门槛”

  意见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只要申请,就可获得法律援助。除此以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也可不经审查是否属于“经济困难”,直接进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法援经费要接受审计监督

  省政府要求,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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