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2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总人数共计105人。在昨天上午洪洞“12·5”事故国务院调查组成立大会上,山西省代省长孟学农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深刻检讨。
如何走出矿难不断的困局?孟学农表示,山西省将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群众举报网络和举报奖励机制。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活动,山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各级、各部门接到举报必须逐一核查,举报属实的,该关闭的关闭、该整顿的整顿,并给予举报人1万元到5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5万元到10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设立奖励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医治矿难这个顽症来说,无疑是好消息。一方面,它可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现与挖掘;另一方面,对那些面对隐患熟视无睹的人来说,这种激励也可以起到某种激活作用,复活这些人“死了的眼睛”。
举报的设立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责任社会化”。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无论公民如何受邀于重赏,散兵游勇的个人所从事的监督,仍然只是“业余的监督”,由于种种限制,甚至也可能是流于表面的监督。显然,在这方面,起关键作用的,仍在于政府不折不扣的监管。事实上,政府的这种治理优势同样体现在对相关举报的处理上。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地对待举报内容并举一反三,从制度上加以整改落实,步步为营,相信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公开检讨中,临汾市长也坦言监管工作中的落后与不足。但是,如果没有不折不扣的事前监管体系,而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地处罚发生矿难的煤矿,再严厉的措施都可能收效甚微。显然,举报及其事前监管所带来的责任前移,远比在矿难发生后的严厉惩戒有意义得多。至少,对悲剧中的逝者来说,任何事后补救都将于事无补。
广义而论,举报的来源并不止于社会力量的参与。如果我们承认所有的悲剧都有根源,承认经验更多来自于教训,就应该看到每一次矿难都是一封血淋淋的举报信。
洪洞“12·5”矿难背后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找到答案:事故煤矿六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为什么还会发生如此大的悲剧?这些证件设防对象是矿难还是检查?为什么面对严重超层越界开采和严重超员这样的危险,仍有那么多人下井作业?除此之外,当地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也是自山西始,每一个矿难遇难矿工的赔偿金提高到了20万,这似乎也成为目前全国矿难赔偿的不成文的标准了。那么,我在想,如果把遇难矿工赔偿标准“前移”到举报环节,即发现重大煤矿隐患就不只是最高奖10万,而是提高到奖20万,而且这个举报可以越级,甚至直达国家安监总局,是不是可以更多地发现煤矿隐患、减少事故、保护生命呢?
山西省已经决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并提出了具体标准,但是假如这个奖励标准能再提升一倍,效果可能会更好,并且也能领全国之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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