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事故信息处置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信息上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救援情况。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每2日续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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