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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一审宣判

2007-12-23   来源:人民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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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12月22日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6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被告人马金光作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组织生产、作业活动中,不认真履行作为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最终酿成特大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293.1万元的严重后果。马金光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

  另外,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4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导致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马金光有期徒刑6年,强华有期徒刑5年,姜恒本有期徒刑5年,李志恒有期徒刑4年,张树新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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