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程度存在着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的情况,杭州市政府日前决定设立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交通事故后如果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将被纳入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并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为: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确需救助的杭州户籍及外地来杭务工(以持有在杭单位劳动合同为凭)伤亡人员。
根据规定,具体地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纳入救助资金救助范围: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年内未侦破的所涉伤亡人员的抢救及丧葬费用。
据了解,救助资金将用在医疗抢救费,死亡丧葬费以及对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仍未获得经济补偿,造成医疗救助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杭州市政府指出,市卫生局负责确定若干家有一定综合抢救能力的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畅通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并对医疗机构的抢救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属医疗救助绿色通道范畴的,医疗抢救费根据"事前确认、事后支付"的原则,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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