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因发电厂发电放水导致下游驾车涉水过河者车毁人亡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作出判决,发电厂担责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6万元。
2006年6月3日上午,竹山县楼台乡村民范世福乘坐其15岁的儿子范胜超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从竹山县城到该县官渡镇中场村收购油菜籽。上午9时在通过堵河官渡镇新街村河段时,由于上游的松树岭电厂没有发电,河水位不高,二人顺利驾车涉水通过。11时许,当二人从原路返回行至河中央时,恰遇上游电厂发电导致河水逐渐上涨。由于二人自救措施不力,上涨的河水至发动机熄火,并有淹没整个车辆之势,二人惊慌之下爬到车箱向河两岸呼救。
附近村民王昌贵发现后及时喊来另一村民共同向二人抛绳子施救,二人均未接到。随后三轮车被上涨的河水冲翻,二人同时坠入水中。王昌贵等跳入水中将范胜超救起,范世福被水卷走。当地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电话通知松树岭电厂停止了发电,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搜救,于当日下午将三轮车捞起。6月6日晚7时将范世福的尸体打捞上岸。
法院另查明:2002年,在修建松树岭电厂时,施工单位为了取沙料从电厂下游的主干道修筑了一条通往事发河滩的临时车道。电厂建成后,该道路未封闭。2006年下半年,当地一煤矿业主张某为了运煤方便将河对岸的车道贯通,直接从河床通行。为了确保运煤车辆的通行安全,张某征得松树岭电厂同意,由松树岭电厂在发电放水前电话通知张某聘请的当地村民王昌贵,然后由王昌贵用喊话的方式向运煤车辆发出暂停通行的警报。在事发当天,王昌贵接到松树岭电厂的通知后,用电喇叭喊了二十多分钟。
竹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案中,虽然松树岭电厂按电网调度指令发电放水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但发电放水增加了电厂下游河水的流量和流速,使原本有序、有规律的河流变得无序且没有规律可循,给下游特别是距电厂较近的河段造成了不易预见的危险。而松树岭电厂在事发地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足以起到禁止路人从河道通行的警示告知作用和预防危险发生的效果。加之松树岭电厂在同意煤矿业主张某的要求时,忽视了其他车辆也可能会从河道通行而带来的危险后果。因此,松树岭电厂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范世福的死亡后果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本案中,死者范世福让未成年的儿子范胜超驾驶车辆,发现险情后,二人又未采取正确的方式逃生,是导致范世福死亡的主要原因,二人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减轻松树岭电厂的责任。遂判决松树岭电厂赔偿范世福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元(约占全部应赔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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