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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5人死山西轩岗车库爆炸案一审 主犯被判死缓

2007-01-21   来源:新华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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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太原1月20日电(记者刘云伶)山西轩岗“4·10”特大爆炸案19日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王晋生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人员王国华、贾三娃、刘跃青、邢义文、王茂生、贾俊伟也分别获刑。

  2006年4月10日2时许,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一两层车库发生爆炸,最终导致35人死亡,车库楼及邻近的3栋楼被炸毁,25栋楼房和611户私房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4000多万元。

  据了解,王晋生原是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医院总务科副科长、私营轩岗镇杏树卜煤矿矿长。贾三娃原为杏树卜煤矿保管员,刘跃青系煤电公司医院办公室副主任,其余被告均为爆炸物买卖及煤矿相关人员。

  忻州市中院查明,王晋生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炸药637箱(约11466千克)、雷管27320枚,情节严重,且在储存爆炸物期间,导致炸药发生爆炸,造成35人死亡和巨大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晋生与王国华、贾三娃、刘跃青、邢义文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晋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王晋生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王国华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贾三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刘跃青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茂生、贾俊伟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邢义文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均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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