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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 违者严惩

2007-02-12   来源:中新浙江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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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2月11日电 (王军红)浙江省从今天开始,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主要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安全方面先天不足问题,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浙江省安监局从今天起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并出台实施细则。

  根据安全许可的要求,浙江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时,必须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要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据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浙江省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浙江省规定一律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必须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备查。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浙江省安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特别是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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