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0日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查处;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复产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安监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已自查出事故隐患506.7万处,整改率94.4%。2008年已被安监总局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这一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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