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上三轮车 交管部门未认定责任 双方为赔偿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李某开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逢韩某及其三轮车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李某的车将韩某撞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韩某使用的三轮车安装有一个动力装置,但鉴于双方供述不一,不能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韩某是推行还是骑行三轮车。
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未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
韩某认为应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医疗费用、护理费等近5万元。
李某则认为,三轮车经过私自安装动力装置,已经属于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证实,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动力装置处于运转状态,所以韩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损失之外,其他损失由他自行承担。
对此,韩某说三轮车即使安装了动力装置也属于非机动车。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医疗费8000元,李某赔偿韩某医疗费2万余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其中李某已经给付6000元)。
法官析案
郭水宽法官: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李某开车与韩某及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未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应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认为安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此次事故责任应该由韩某全部承担,但李某未能提供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自己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充分证据。所以对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为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过了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李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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