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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爆炸烧伤拒绝工伤 补偿退休返聘工索赔34万元

2008-03-09   来源:新商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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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临时聘用工人,在单位从事铆焊工作,在一次作业时,作业场地内一密封容器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面部及躯干大面积烧伤。事发后,当事人王刚(化名)将有关单位告上法院,索赔近34万元。近日,西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单位赔偿26万余元。

  突发爆炸工人烧伤索赔34万  

    据王刚诉称,他于1997年在大连某钢厂退休,2005年6月,大连某修船厂录用他从事铆焊工作。2006年7月14日,厂方安排他进行作业,不料工作期间,意外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他严重烧伤,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来,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他的伤情评定为:四级伤残,但厂方不予赔偿。因此,王刚提起诉讼,要求厂方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34万元。

    厂方辩称,在该事故中,王刚的操作有四项严重违章行为:一是施工前,未通知工厂安全部门检查,二是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气焊,三是用气焊作照明,四是当时工作环境复杂,不应一个人单独工作。而且,事故发生后,厂方先后为王刚支付了15万元治疗费,并支付其本人工资到2007年1月。另外,王刚被聘用为修船厂的技术工人,月工资1600元,与其他工人没有区别,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王刚与厂方应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对王刚进行赔偿,而不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两种赔偿标准成双方争论焦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个焦点问题,即到底是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对此,昨日,记者采访了修船厂的代理人,华府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过核算后,用人单位要一次性支付残疾赔偿金186900元;而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当事人18个月工资总额,按1600元/月计算)、伤残津贴1200元(1600元的75%)按月发放到死亡时止。

    可以看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金额高,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而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的金额较少,大部分赔偿都是按月支付,企业能够承受。

    法院判赔2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关法规,“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据劳动协议协商解决。”王刚是退休后被返聘到修船厂的工作人员,在享受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后,又因劳动而产生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自然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不能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但王刚为修船厂劳动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的是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劳务关系。在付出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修船厂应按照雇主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王刚进行赔偿。

    近日,西岗区法院支持了王刚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一审判令大连某修船厂赔偿伤残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6万余元。

    目前,修船厂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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