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河北廊坊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霸州市胜芳镇大华超市过失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夏某执行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2008年3月13日上午8时18分,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霸州市胜芳镇武平路大华超市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立即调集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以及胜芳专职消防队迅速出动,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进行处置。霸州市公安局副政委张企忠、消防大队教导员冯吉彪、参谋王平、胜芳分局河东派出所也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到达火场后,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锁,采取落实、锁定、隔离发现人、报警人、当事人等措施,在第一时间内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迅速掌握了火灾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并于当天上午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火灾当事人夏某在霸州市胜芳镇大华超市一楼东南侧相邻建筑进行违章焊接,在焊接过程中不慎将焊渣溅到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因火灾当事人夏某过失引起火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霸州消防大队依法对火灾直接责任人夏某执行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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