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始全面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凡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均需将30万至500万元的企业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储备的金额是按照企业规模确定的: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不得做任何挪用。
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核定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此外,企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未缴金额5%至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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