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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火灾公众责任险实施细则》

2008-05-04   来源:成都商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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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场所发生火灾,如果其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埋单。5月2日从四川省保监局获悉,由成都市公安局制定的《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出台,该细则对在成都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做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该细则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明确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为商业性保险,政府不会强制企业购买,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二是成立了由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风险及提供相关保险服务;三是将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场所列入承保范围,作为今后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领域;四是保险责任涵盖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一保险单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从200万到1000万不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

    据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去年,成都市曾选取了两家单位进行试点。按照相关安排,今年5月以后,成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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