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应做调整之处
□运输安全定义应涉及到旅客安全
□追究安全责任应上升到法律层面
□法律责任主体从外部扩大到内部
□应明确界定各种责任之间的界限
新闻快读
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从4月28日发生到今天,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公众的知情权也得到了尊重。但有关法律专家称,这些努力并不能遮盖铁路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比如,铁路高速列车在飞速发展,与其配套的安全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高速列车运营的法定标准、安全运输管理的法定程序等硬性规定仍不健全,运输安全在铁路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抢救伤员
记者6日从有关部门得到消息,又有几十名在胶济铁路事故中受伤的旅客出院了。此前,新任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说,这起事故暴露出了“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以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等一系列问题。有关法律专家则认为,胶济铁路事故敲响了从速修改铁路法的警钟,凸显依法运营是杜绝安全事故的必备因素。
运输安全针对客体过于单一
从4月23日到4月28日,济南局仅就出事路段限速80公里的命令就改了3次。据介绍,济南铁路局4月23日印发了《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其中包含对该路段限速80公里的内容,并在局网上发布,对外局及相关单位以普通信件的方式车递;
4月26日,济南局又发布了一个调度命令,取消了多处限速命令,其中包括事故发生段;济南局列车调度员在接到有关列车司机关于现场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器数据不符的反映时,于4月28日4时02分,补发了该段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调度命令,但该命令没有发给T195次机车乘务员。而王村站值班员对最新临时限速命令未与T195次司机进行确认,也未认真执行车机联控。文件传递及调度命令传递混乱,给事故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这次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混乱问题,在铁路法中却难以找到惩处的依据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规治,因为在铁路法第四章的铁路安全与保护中,安全几乎只是针对铁路自身不被破坏,更多注重的是对铁路设施安全的保护。”交通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告诉记者,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涉及铁路设施本身,也涉及旅客、火车司机与乘务组的安全以及运输企业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定义缺陷正是铁路法的一个盲点。
安全责任未上升到法定责任
据记者了解,铁路部门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以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明确规定各单位党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要求各级组织以及专业部门、综合部门按照分工,明确安全责任;要求全国18个铁路局规范设置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7个专业处及其下属管理机构,加强技术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作业办法;以落实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岗位、每一名职工肩负的安全责任,使每一件设备、每一公里铁路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但严密的责任制度要求没有减少事故的发生,据了解,仅胶济铁路线上,3个月内就发生了两起事故。1月23日,18名铁路工人在线路上施工时被高速驶来的动车组吸入轧死,当时的事故调查结论是“负责施工的施工队没有资质,并违反铁路运营多项规定”。
“寥寥几句话就给一次恶性事故划上了句号,不难看出,铁路内部的责任认定太随意。”一位要求匿名的业内人士说,只有上升到法定责任,才能真正减少事故频率。
法律责任长期“体外循环”
胶济铁路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事故当天就介入事故的司法调查,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到底谁该为被事故夺走生命的72人和受伤的460多位旅客负责呢?
张柱庭告诉记者,铁路法并没有严格界定铁路运输重大事故中,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应该行政处罚?铁路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设定的法律责任,几乎针对的都是损害铁路设施的外部人员,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应该有开车人、坐车人、运输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据介绍,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修改铁路法,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他们认为,高速列车的快速发展,亟需配套的法律制度跟进,不能只重建设,忽视对建设成果的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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