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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速了”≠“私了”

2008-05-09   来源:济南时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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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11日起实施。8日,济南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表示,“快速处理就是私了”是大家的误解。

  济南市交警支队交通处处长邵守宝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里指没有民警在场且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没有报案,而自行协商解决的,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私了”。合法的“私了”明确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邵守宝指出,超出上述范围界定的情况,即为不合法的“私了”。

  邵守宝说,《办法》对适用的交通事故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了不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程序的八种情形。

  据了解,《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轻微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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