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关于编制《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的说明,其中关于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条款受关注。
关于“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起草编制,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赵中社阐述说,海南省是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多发省份,海啸对海南省岛屿及沿海地区也具有较大的威胁。为此,《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同时,为了尽量避免和减轻海洋灾害的损害,《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海洋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防范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设施。
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赵中社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影响海洋环境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并未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鉴于海南省沿海区域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逐渐增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海南省海洋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该《草案》拟规管的内容还涉及污染物排放、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围、填海项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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