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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火灾伤亡救助引入保险是亮点

2008-06-13   来源:人民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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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5月5日至6月5日,全国人大在其网站上公布《消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纳社会各界意见。

  长期以来,发生在公众场合的火灾赔偿问题是救灾环节中一个棘手问题。  

  由于相关责任人赔付能力的限制,许多地区发生群众死伤的火灾事故后,因赔偿和补偿不到位,往往造成群众生活的困难,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令人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刚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与其它我们熟悉的保险形式相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往往财产损失大、伤亡人员多。由于事故后的赔偿大多超过了商家的赔付能力,许多时候都由政府来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造成54死70伤,为此政府救助达488万元。

  然而,政府的救助可能会让一些商家形成“凡事靠政府”的心态,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违规经营,置安全隐患于不顾。

  草案将商业保险这一市场机制引入到防火、救灾工作,让保险公司参与到火灾赔偿项目中,意义重大。

  一来,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承保火灾险须承担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意识将促使保险公司不断督促并要求参保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它可以帮助参保企业准备必要防范措施,将灾后损失降到最低,对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打下基础。还可以通过一些费率的调整激发经营者改善安全设施、减少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由点及面使整体消防环境得到改善。

  二来,保险公司加入,资金雄厚、一次性赔付能力强,能极大缓解火灾后经营者因支付大量民事赔偿对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同时保障受灾群众及时获赔。

  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起步较晚,建议在消防法修订中更加注重借鉴国外成功模式。比如在日本,房屋所有者一般都是贷款购房,银行内部规定,如果房屋所有者不参加火灾保险,银行会有借贷风险,可以不发放贷款;对于租房者,出租者一般要求承租者对其使用的东西购买火灾保险,且房屋的租金中明确含有火灾保险费;日本甚至还有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修订草案中并未对企业、商家不履行参保义务做出惩罚性规定。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出台时能够真正成为防范火灾,更好保护公众权益的硬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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