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今日联合通报了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三起事故。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报介绍,2008年6月13日11时左右,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主井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
通报指出,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8年5月18日被批准复产。事故当班井下有58人,事故发生后15人安全出井,43人被困井下。经抢救,9人生还,其余34人死亡。国务院调查组已对此事故展开调查。
通报说,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井下使用非矿用炸药自燃引起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矿工没有按规定使用自救器,导致中毒死亡。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火工品管理极度混乱。该矿购买、储存非法私制炸药,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极度混乱,没有合规的爆炸材料库(已初步查明存在3个非正规爆炸材料库),没有井下火工品领用制度,没有专职放炮员,随意领取火工品;大量炸药和雷管混放,部分炸药和雷管提前装配,严重违反规程的规定。
二是长期非法越界开采。该矿2006年以来多次被查出越界开采,并被施以处罚,但该矿目无法纪,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采取设置假密闭等欺骗手段通过复产验收。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有多达28个掘进头,巷道布置混乱,无风微风作业,疯狂盗采国家资源。
三是劳动管理混乱,严重“三超”。该矿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行为,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不健全,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井下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下井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佩戴自救器。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而事故前的日产量是其允许能力的3倍多,严重超能力生产;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此类矿井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9人,而事故发生时,该矿井下作业人员多达5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还违反规定,在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民用三轮车,事故隐患突出。
四是政府部门监管监察不到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该矿火工品管理、煤炭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监管监察不力,执法不严。
通报还介绍了另外两起事故:6月12日22时,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土垭煤矿(探矿企业)1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6月13日23时30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
通报指出,上述三起事故尤其是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建立健全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 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不认真、不负责、不排查、不治理的,要从严追究责任,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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