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情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公安交管局与市保监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并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并决定于7月20日实施。
该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照《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二、明确了“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的设置和职能:在本市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目前,经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审核,在市区和塘沽区共确定了8处“快处中心”。其中,市区7处,塘沽区1处。
三、规定了自行撤离现场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发生上述轻微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之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标划现场和摄像、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四、规定了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条件:在发生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一方肇事逃逸,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或者责任有争议等六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标明事故车辆位置,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在发生机动车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五、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对自行撤离现场的当事人,一般不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并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拒不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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