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日前,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佛山市三水区“2·14”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经过反复的调查取证,得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粤通仓库A2仓库内储存的烟花爆竹火药受潮,产生大量的热量并聚集引起殉爆,从而导致其他仓库爆炸燃烧。
事故回放
烟花仓库凌晨爆炸
2008年2月14日凌晨3时32分,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彭坑村的佛山市三水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粤通公司”)烟花仓库(以下称“粤通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9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本报2月15日、16日、17日、18日、22日、23日曾在A01、A02版作连续报道)。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水区和佛山市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和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安抚群众,逐户统计财产损失情况,并及时拨出专款给予村民补偿。2月16日,转移疏散的村民已陆续返回家中居住,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恢复正常,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迅速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及佛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善后处理费用由粤通公司承担
在历经5个多月的严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省事故调查组最终形成《佛山市“2·14”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得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粤通仓库A2仓库内储存的烟花爆竹火药受潮,产生大量的热量并聚集引起殉爆(装药的爆炸能引起与其相距一定距离的被惰性介质隔离的装药的爆炸,这一现象叫做殉爆),而临近的C4、C9以及其他仓库内的产品受到A2仓库爆炸影响而爆炸燃烧。事故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间接原因。
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粤通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对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6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理;责令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吊销粤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证照。同时,本次事故的全部善后处理费用由粤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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