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确认一案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原告属于滥用诉讼权,并将判决书寄送给这家印染有限公司所在的上级管理等部门,以遏止此类诉讼案发生。
法院经查明,第三人丁某是原告某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后丁某向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一份原告出具的“丁某系上班推纱时,左脚被推纱车撞到,并被印染有限公司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的情况证明。劳动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丁某的受伤事故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印染有限公司在事发当时已出具给第三人丁某系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证明的前提下,又以第三人丁某受伤系被他人故意推搡所致、不构成工伤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系人为地延长事故处理期限,该行为应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为惩戒此类恶意诉讼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指明了印染有限公司属于滥用诉松,并建议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