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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入厂工伤事故后厂方耍赖

2008-08-06   来源:羊城晚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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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老沈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入厂打工,厂方便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翻脸不认“人”。记者昨日从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获悉,法院日前已查实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厂方支付老沈各项工伤待遇及工资12万余元。

  老沈今年52岁,来自贵州省一贫困山区,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只身一人来到东莞打工谋生。前年3月3日,由于自己的身份证遗失,他便借用了江某的身份证进入到寮步镇一家木器厂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老沈在工作中用胶管抽取天那水时,直接用嘴吸胶管,不慎造成天那水误服入体内,出现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等症状。

  “我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去年2月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化学性吸入性肺炎’,后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六级伤残。”老沈告诉记者,自己曾向木器厂索赔,但木器厂称“在招聘过程中,从来没有与持沈某身份证的劳动者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他只有向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求援。尽管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之后,法院肯定了他与木器厂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以“未与持沈某身份证的劳动者建立过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确定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做为老沈的代理律师,李昭明在二审法庭上表示,对于“老沈用江某的身份证进入木器厂工作”这一事实,有江某本人证词、入厂简历以及同事的证言证实,而同事的证言还证实了老沈是在工作中误服天那水中毒,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对老沈的中毒而引发的“职业性化学性吸入性肺炎”作了明确的诊断。这些证据与老沈的陈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认定与该木器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是沈某而并非江某。

  据了解,法院最终采信了李昭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用人单位某木器厂的上诉,并判决木器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万余元。但厂方对赔偿金的数额表示不服,该案现已上诉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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