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来临优先保护学生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写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从而使诸如“范跑跑”、“杨不管”们有了法规的约束。
合肥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近年来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状况,特别是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处理途径和赔偿标准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合肥力图用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汲取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带来的教训,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原则。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该条例规定,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学校应该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时,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而且,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结果。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后,还将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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