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项新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执行。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不记名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以不记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职工工伤保险费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费率可浮动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征收。各施工企业实际缴费费率,以每个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并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的办法,在基准费率的上下进行浮动。
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第一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从下一个工程项目开始逐档上浮。
工伤待遇与职称挂钩
据了解,经办机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时,将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及以上3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以上按100%%计算。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市直、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职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均无需交费并可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结算。
参保信息纳入行业信用档案
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能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按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发现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职工工伤待遇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同时,将建筑施工企业未能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此外,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应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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