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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法发文:严惩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2008-09-26   来源:新华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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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3人重伤最高可判15年,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全省法院系统,要求及时严惩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2005年1月12日8时30分,宜阳县城关乡乔岩直井煤矿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1人死亡,3人重伤。事后,承包煤矿的许顺利,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系列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按照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通常情况下,当地法院都不会按最高刑期来判,比如上述宜阳案。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改观。

    昨日,省高法发文,要求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及时惩处”。

    对因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仍继续冒险生产以致酿成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惩处而逃匿或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故意延迟不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以及官商勾结、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应判处实刑的,不得判处缓刑。

    而具有上述情节之一,同时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均可视情况最高可判15年,同时还可处以罚金。

    对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敏感案件,上级法院将指定管辖、进行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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