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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离职两年内查出职业病可定为工伤

2008-10-10   来源:南方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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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出台通知,离职后2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至60个月。

  如果离职后2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笔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职业病认定与待遇支付问题,工伤待遇标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增强了工伤保险保障功能。

  新规定一举打破“职工工伤认定难”

  据了解,过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发生工伤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职业病的发生,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为标志的,这就导致了很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在离开企业后才被诊断出患职业病,因而无法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影响了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行使。

  而按照《通知》规定,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其职工离职2年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

  离职前已参保职业病待遇无忧

  据介绍,过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后被诊断患职业病并认定工伤,由于企业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保险基金终止了保险关系,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工伤待遇,而全部由企业负担。

  而现在按照《通知》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如职业病发生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已经为其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规定的待遇费用;如职业病发生单位没有为其参保,则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待遇费用。据了解,此举充分体现了优先保障的思路,一定程度突破了企业完全履行缴费义务后,才能支付职工待遇的传统做法,将对职工的保障与对企业的行政执法分离,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至60个月

  过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48-60个月,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目前,我省多数地区是按照48个月的标准计发的。

  而按照《通知》规定,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调整,全省将统一按照60个月的计发标准,计发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据了解,此举将工亡待遇水平提高了约20%,工伤保险保障功能明显增强。

  4万多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保障范围

  按《通知》规定,我省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基金保障范围。目前,各地区正在开展老工伤人员摸底,研究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近期将开展待遇申报工作。

  据了解,上世纪50年代施行的企业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主要是国有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将职工工伤待遇纳入基金统筹范围,但是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所以这些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仍由企业负担。我省则从1992年开始实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8年11月1日实施了《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不断改制、关闭、破产,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难以落实到位。

  而按照《通知》规定,1998年11月1日前在我省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包括仍在单位的在职职工、我省退休职工、工亡职工),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但是,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则不予补发。此外,对于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主要是中央企业),在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也在参保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据了解,煤炭、有色、冶金等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于省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已给予解决,而且企业未参加过工伤保险,则不在该《通知》解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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