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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更要关注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后的举措

2008-11-05   来源:新华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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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管总局近日提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信贷、保险、具有资质等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采取措施进行制裁。这对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天天讲,但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在安监部门下发整改和处罚通知以后继续生产才发生的,比如造成今年死亡人数最多的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以及最近发生的陕西省澄城县尧头斜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都属于这样的典型案例。这暴露出了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没有把安监部门提出的整改和处罚措施放在心上。

    企业之所以不买安监部门的账,敢在安监部门责令整改后继续生产,关键是由于缺乏相关部门跟进处罚,难以对企业生产经营形成有效制约。由于企业的数量众多,又与地方利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安监部门人力有限,处罚的手段也相对单一,结果企业就对安监部门下达的处罚和整改通知阳奉阴违,或者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最终是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实施“黑名单”制度,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与建立企业诚信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其他有行政许可部门的参与配合,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这项政策的实施,有望通过综合处罚和制裁,从根本上解决事故企业违规生产问题,从制度上堵住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漏洞。

    要让“黑名单”制度发挥作用,关键还要有其他部门的参与和配合。比如说对“黑名单”中的企业取消生产资格、不给贷款、停电停水等方面的组合处罚,让企业感到不把安全生产做好就只有死路一条,这样企业才能切实把安全生产抓好。如果只是出台了“黑名单”,相关部门的制裁措施没有跟进,就不会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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