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安全生产领域不履职、不尽责的行为,必须坚决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要一律严惩不贷。
二是对安全生产领域官商勾结、纵容包庇、充当“保护伞”等腐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查实一个,严惩一个,绝不姑息养奸。
三是对矿山审批、矿权拍卖和资源开采等打招呼行为即被视为触“高压线”,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扩大事故发现线索,保证及时监管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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