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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府区:隐患整改不彻底 安监局长受处分

2008-11-12   来源:山西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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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不消除安全隐患就追究谁的责任。11月5日,忻州市忻府区政府作出决定,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的区安监局局长卢跃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这是忻州市首次因安全隐患消除不力向政府官员实行事前问责。

  今年9月底,省、市安全督查组检查发现,位于忻府区合索乡境内的江洋选矿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要求立即停产,限期搬迁。经过为期一月的限期整改后,11月4日,忻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该公司进行暗访突查时发现,该企业并没有按照整改要求认真落实,仍在继续备料,生产车间也没有按整改期限拆除。

  据了解,卢跃生作为忻府区安监局局长,对江洋选矿有限公司的整改工作虽然采取了发文、检查、断电等措施,但仍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忻府区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卢跃生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区纪委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合索乡乡长任明生进行诫勉谈话。忻府区委书记王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前问责,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的干部进行处分和诫勉谈话,这种责任追究不仅给那些在安全监管问题上仍然存在糊涂认识、侥幸心理的人敲响了警钟,更是对所有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干部的一次深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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