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以后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煤矿的矿长了,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2009年底前,小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经历,并具有采矿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首先,矿长副矿长须有相关学历。《意见》规定,严格矿长任职资格学历、经历审查。大中型煤矿新任命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2009年底前,小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经历,并具有采矿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井下一线工作经验,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该《意见》还规定,矿工不经培训不得下井。目前,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煤矿工人违规操作。在一些煤矿尤其是小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大多来自贫困地区,不经培训就下井作业,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很容易造成事故发生。针对此种情况,河北省规定小煤矿井下工人严格规定培训时间,省属重点煤矿井下工人变招工为招生。
《意见》规定,工人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小煤矿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井下工人进行上岗资格培训。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未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各省属重点煤矿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2010年后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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