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矿难要发生?
2009-05-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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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发生频率近年一直居高不下,且有上升势头。这种远离阳光的“地下灾难”,为那些本就贫困而劳苦的矿工及其家庭造成了灭顶之灾,也为国家造成巨大地财力物力损失。近年陆续发生的惊天矿难,对政府和社会的安全神经触动不能说不大,政府也采取了力度颇猛的整治措施,然而类似的灾难依然继续发生。原因究竟在哪?以吉林湾沟煤矿矿难为例,发过停产通知并多次进行督查,按理说管理部门的工作已做到了家,可为何还能暗地生产直至酿成大祸?这里就有个最值得注意问题即:矿井存在安全隐患本来就应无条件取缔和封存,即使再充分地理由都不能让步。仅发通知和督查,对于人命关天的事情来说,似乎显得手段过软。前些年,矿难问题严重的时候,政府也三令五申强调关闭小煤窑,结果怎样?由于缺乏具体惩治手段,黑心矿主们就仍然在生产。一些国有、集体、私营性质的煤矿,有的缺乏必要地安全设备,有的业主对陈旧或损坏的安全设备不愿投资维修,仅仅因为他们具有生产的“合法性”,政府及管理部门就放松对安全的要求,直至灾难一再爆发。这些带血的沉痛教训,似乎仍未改变曾经那种“以罚代惩”的软弱手段。用吉林省副省长的话说:用灾难换取的煤炭是带血的煤炭,由灾难换取的财税是带血的财税!
“灾难”是“死人”的代名词,抑制灾难便是救赎危险地带的生命。如果我们不像重视如火灾等“地面灾难”那样重视“地下灾难”,如果对造成灾难的事主不施以严刑重罪,则煤矿潜在的隐患就难以根除,令人心悸的矿难无疑将继续发生。因此,政府对采矿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督,要像对待已发灾难那样随时亲赴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即予以严惩。同时,地方煤矿跟地方财税属“利益共同体”,那就要为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也套上安全责任“紧箍咒”: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地方领导也要承担相应地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总之,只有措施落实,惩处严厉,人为灾难才能得到有效控制,矿工的生命才能不再那样易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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