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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立法规范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十月一日起施行

2009-10-03   来源:中国广播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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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日,为有效解决日益凸显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矛盾,《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继厦门、深圳、青岛之后第四个城市颁布海上交通地方性法规。它的发布实施,将为海事部门今后更好地发挥监管服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对维护港口及沿海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航运经济和港口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设发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前每天进出天津港可统计的船舶流量高达300艘次,此外,大量穿梭于海上的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恶劣天气的影响,造成海上安全风险加大。因此,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对已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做出及时应对和处理,为港口经济发展乃至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提供安全的海上交通环境,急需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规范。

  新发布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沿海水域内一切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规定天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对码头及港口设施要求、海上施工作业要求、船舶装备及航行要求及其它海上活动要求都作出了明文规范。并针对至今已实施了2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交通部规章未作处理规定的行为,作了创设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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