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对去年发生在河北和四川的两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两起事故的33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有48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起事故分别是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和四川省巴中市“9·1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认定“7·14”事故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认定“9·13”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这两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
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县长祁建华、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局长平川、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国、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继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张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原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石满山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
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单位的记者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初步查明,10名记者涉嫌犯罪,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并由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2008年9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境内发生一起客运车辆坠崖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51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7万余元。这是一起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存在漏洞,以罚代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给予巴中市政府副市长魏文通,巴中市交通局局长张世俊,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刘登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鲜光宗等15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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