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27日发出2010年第二号安全提示:元宵佳节将近,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广州市禁放区内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防由此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
26日晚,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发生一起由燃放烟花引起的爆炸事故,该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还有50名伤者正在医院治疗。
为确保市民群众安度佳节,广州警方进一步加派警力加强巡查和处理力度。27日15时许,警方在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大道发现一间存放非法销售烟花的店档。萝岗警方对该店档进行查处,收缴了包括大型烟花、礼花弹等在内的烟花共120多箱近3吨,并对销售烟花的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广州警方强调,在广州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燃放“孔明灯”容易引发火灾隐患和影响航空安全,对凡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警方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警方提醒,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任何人均应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请市民群众大力支持,配合警方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以更安全、文明的方式度过元宵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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