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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一座煤矿火药爆炸致46人遇难 谁保矿工安全

2010-06-21   来源:大河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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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当班共发放矿灯77盏,已确认入井72人,另有5人初步确定没有下井,正在进一步核查。截至10点整,现场经多次搜救,已生还26人,共发现46人遇难。井下巷道没有受到破坏,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

  近些年来,我国的煤炭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可是煤炭的生产安全形势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在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中,我国每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率为4.99,同样情况,印度为0.5,而美国仅为0.04。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计资料中显示,2004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6027人,而当年我国煤炭产量达到世界总产量的35%,可是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死亡人数的80%。2005年我国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率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为了防止矿难频频发生,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如在2006年将原属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为部级单位,由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和各产煤省份还分别制定出台了多项整顿煤矿的措施、条例等。但是,从当前重大恶性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来看,收效并不大。

  客观的讲,采煤是一个高危险行业,稍微一点麻痹或者松懈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而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一般地,所有的矿难都有三个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可以说,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从这个角度看,必须首先把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因此,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矿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对矿主来说,他们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而矿主为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放弃对矿工的技能及安全培训就成为必然,不少矿井的矿工既缺少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识,又不得不在设备极其简陋的井下作业。另外,近年来煤炭市场供求失衡,使煤炭价格居高不下,利润也不断提高,例如一个年产30万吨的煤窑,在2004年的纯收入可以达到5000万元,日均十几万元,一个小煤窑一年内就可以造就一个千万富翁。因而,企业超产冲动强烈,煤矿普遍超能力、高负荷生产,特别是群发性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恶化了煤矿的安全环境。从主观上讲,所有的矿主并不希望矿工死亡,甚至很害怕矿工死亡,恶性的矿难意味着他们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然而,现实的暴利和潜在的风险的对比常常会使矿主铤而走险。另外一方面由于工人想赚到更多的钱,有些时候尽管工人已发现一些事故的隐患,但多数还是冒险下井或被逼下井,最终导致灾难的发生。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矿工,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生活一般处于贫困状态,甚至“不下井就饿死”,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能获得报酬,他们就下井采煤,因此,他们在高风险下追逐利益的行为,实际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做出的无奈的选择,这也显示出我国农民工令人堪忧的生活和工作境况。

  正是由于矿主对个人利益的疯狂追逐与监管部门的失效,才会造成我国频频发生的矿难。究其根本,既不是我们技术不先进,也不是相关制度缺乏,而是矿主、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对矿工生命的漠视。当矿难发生后,常常是以“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收场,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国家和社会。如何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笔者认为,要预防矿难发生,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应该大幅度提高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额及对矿主的处罚力度,影响矿主的成本收益比,使其在违规时得不偿失。然而当前我国对遇难矿工的赔偿制度却会助长矿主的机会主义倾向。目前,对遇难矿工的赔偿提高到一般是每人20万元。对于很多煤矿而言,停产一天的损失远高于这个数目,对违规矿主的罚款金额也只有数十万元,而且矿难会否发生,发生后能否被发现,被发现了是否被处罚都很难说,再加上煤炭市场行情不断上涨,这些都足以让矿主心存侥幸而冒险。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矿难处罚机制。第二,应对煤炭行业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在管理上应强制要求煤矿达到一定安全投入、安全标准才能生产,并且事先要交纳高额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同时,还应强化开采前“准入门槛”的把关与开采中安全生产的监控。第三,还应保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所有大矿难的背后,几乎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官员的违法犯罪。因此,对监管官员也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另外,政府还应该大力宣传安全法律,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还要矿主为矿工办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因为从保险意识上说,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很多矿主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从保险公司看,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也不愿在雇主责任险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要想利用市场和政府的“多轮驱动”来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的还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要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要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要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借鉴山西省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代理。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不仅保障了工人的工作安全与生活的安定,更能保证企业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也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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