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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新条例:规定大型活动事故由承办方赔偿

2010-07-29   来源:北京晨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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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数百死伤的德国音乐节踩踏事故发生后,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各方至今仍在推诿。而今后,一旦承办者没有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北京发生类似事故,承办方必须向受害人做民事赔偿。昨天,《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原草案相比,新条例以大篇幅对承办方和安全评估机构的责任加以明确和细化。

    承办方需进行风险评估

    “该草案的制定充分吸取了北京曾发生的踩踏事件,吸取沉重教训后拟订各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介绍说,草案增加承办者的职责,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同时,增加大型活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责,风险评估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发生事故承办方赔偿

    一旦出事,各方推诿扯皮,或者责任人只承担刑事责任,对事故受害人都是极大伤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发生事故后承办方和场所管理者必须向受害者付出资金等形式的民事赔偿。

    监管部门不得索要门票

    一场大型活动在辖区内举办,监管部门诸如讨几张票这样的“小人情”,往往令活动举办者不堪重负,草案修改稿给相关监管主体拧牢了“紧箍咒”: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方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借机牟利,草案明令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婚宴安全由消费场所负责

    按照该草案的说明,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张引强调,目前豪华婚宴、大商场促销等活动动辄声势浩大,爆棚景象时有发生,消费场所利用自有场地举行消费活动的,不受本法调整,诸如婚宴私人消费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由餐厅等经营场所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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