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加大事故处理力度,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安监局日前就强化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有关事宜作出新的规定:凡是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
规定要求:死亡1~2人的企业停产整改3~6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停产整改6~12个月;自治区安监局对生产事故视情况派工作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督查,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对于典型事故,必要时自治区将直接组织调查,同时建议盟市参照执行;对于发生事故的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发生两次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证机关收回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整改后重新考评认定;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证机关给予降低一级达标级别的处罚,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事故企业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监管部门和企业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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