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召开11个地市支队长、政委调度会,并在会上出台了《关于副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的决定》等文件,依据新《办法》,今后,河北省各地市高速交警支队管辖区域道路凡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责任性交通事故的,该支队主要领导将被问责。
其中《办法》明确了多顶高速交警工作中需问责内容,其中包括瞒报、迟报或者对职责范畴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堵塞、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置不利,造成严重责任后果的;所属人员发生被查实的公路“三乱”行为、单位及个人与清障救援等经济实体挂钩收取好处,或所属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违规占用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属单位管辖区域道路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责任性交通事故的等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办法》中明确的需问责的内容,省高速交警总队将严格依照《办法》问责工作的种类,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打招呼并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七种处罚。同时,《办法》还对问责工作的程序和其他需问责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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