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梅河口市“11·27”重大水害事故作出批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2009年11月27日,梅河口市中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煤矿)井下+143m水平7502采区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4.176万元。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了批复:有5名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两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梅河口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5名负有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的政府及部门领导、监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行政撤职处分;对梅河口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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