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该条例共8章75条,涉及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此外,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物流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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