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河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不得评优评先。
十种情况列入黑名单
通知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
通知要求,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十种情况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据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据悉,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暂停相关优惠政策
据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于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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